【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沙某,女,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霍邱县。
2019年4月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23年2月20日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在蜀山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应当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日向原告支付婚后房屋共同还贷及增值、婚后车辆共同还贷部分、女方婚后照顾家庭付出较多部分合计向女方折价补偿现金人民币50万元。领取离婚证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被告一直没有履行。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离婚补偿款50万元;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应否支付离婚补偿款?
【处理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黄某某认可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补偿原告沙某50万元,并于2023年5月19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黄某某未按第一条内容按期履行,原告沙萌可就登记在被告黄某某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3X-XX幢XXX室房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沙某承担2200元,被告黄某某承担2200元(2023年5月16日已付清)。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沙某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离婚后在离婚协议书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没有履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代理过程中,被告主动向原告协商请求通过调解来解决本次纠纷,原告也认为曾经夫妻一场,直接走到诉讼的地步过于伤感情,故在国晖律师的指导下,双方达成调解,原告成功维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HHMS0040号档案编写】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