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曾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于2016年在被告弟弟的店铺工作,与被告父母一起居住于深圳市宝安区X区。在确定被告未婚后,原告于2017年与被告发展成为恋人。原告于2018年怀孕,并于同年10月28日产下一子吴某甲。原告怀孕五个月时,因发现被告经常酗酒,行为古怪,曾跑回汕尾老家躲避。后被告同其亲友一起带着聘礼驾车来到汕尾,承诺会改过并与原告登记结婚,原告遂随被告回到深圳生活。孩子出生后,被告为孩子摆了满月酒,但并未履行承诺与原告登记结婚,反而愈加酗酒、出轨,严重影响了原告与孩子的身心健康。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再次怀孕,因被告欺骗原告,拖延婚期,双方矛盾频发,原告后将二胎引产。2020年6月7日,原告再次怀孕,后再次引产。两次引产手术,被告均知情。被告不负责任的态度,令原告确信被告根本无心与原告一起创业和生活,双方感情已破裂。吴某甲出生后一直是由原告一人悉心照料,现在更是跟随原告在汕尾市城区接受早教幼儿园教育,已有一年,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对其健康生活及教育有利。因被告存在恶习,每晚酗酒,不务正业,严重影响了吴某甲成长,故吴某甲应随原告生活为宜。吴某甲现处于幼儿期,被告对吴某甲有法律责任,应得到重视。现因被告不愿支付吴某甲生活和教育上所需费用,造成原告以及原告七十多岁的双职工退休父母生活困难与不便。原告深思,过错不在自己。综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非婚生子吴某甲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按照28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从2019年9月起计算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由于被告信用一直不好及为了不影响双方以后的生活,请求判令一次性支付完毕574000元(205个月×2800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某某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争议焦点】
非婚生子吴某甲应当归谁抚养?
【处理结果】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其认为: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不曾与本院就吴某甲的抚养问题进行过联系沟通,可见其对吴某甲的抚养问题毫不关心,缺乏责任感。况且被告此前还有吸毒的恶习,行为不端,故吴某某不宜由被告抚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的非婚生儿子吴某甲由原告曾某某抚养;
二、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于28日前支付非婚生儿子吴某甲抚养费1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曾某某委托国晖律师起诉被告,主张非婚生子吴某甲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开展工作,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庭审中为原告争取吴某甲的抚养权,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具备抚养吴某甲的条件。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判决,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093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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