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与被告2017年4月6日在泗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因生活琐事经常吵闹,婚后不到一年,原告就独自回到娘家生活。2018年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为被告纠缠,原告无奈申请撤诉。2022年1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与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再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原告陈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牛某某自愿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于2017年4月6日领取结婚证。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吵闹,原告与被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任何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
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参与诉讼,了解案件情况后,国晖律师发现通过判决很难达成原告的诉求,于是积极促成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了原告的心愿,双方成功离婚,委托人对本次代理非常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HHMS000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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