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2013年11月10日,被告因个人原因急需资金,向原告的亡夫冯某某借款人民币现金90000元,同时向原告的亡夫冯某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的亡夫冯某某借款人民币现金人民币9万元,每月还款2000元至2500元,五年内还清借款。但被告并未依照约定按月还款,经原告及原告的女儿多次催还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原告接受国晖律师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1月10起计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其他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本案中,债权人冯某某于2017年5月6日死亡,此后直到2021年10月份,女儿冯甲及冯乙才正式出具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故原告作为最后确定的涉案借款债权继承人对被告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间应为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本案立案时间为2022年1月25日,故被告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作为冯某某的配偶,有权以第一顺位唯一继承人的身份单独对债务人翁某某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偿还涉案借款。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已还款23500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翁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某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自2018年11月1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自2019年8月20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2.9元,由原告负担42.9元,被告负担117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被告因个人原因急需资金,向原告的亡夫冯某某借款人民币现金90000元,但原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及原告女儿多次催款无果后,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委托人进行多次沟通,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法院支持原告拿回借款本金、利息的主张。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287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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