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安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于2002年10月28日在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2年11月9日生育长子朱某甲,于2004年6月23日生育长女朱某乙,于2006年7月3日生育次子朱某丙。现长女在隆林县民族高中读高二,次子在隆林县民族高中读高三。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自2017年7月起至今,双方分居生活。为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开荒种植的两片杉木共十亩,树龄十多年,价值不低于3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朱某某称,双方分居多年,同意与被告离婚。在分居期间,原告没有尽到抚养三个小孩的责任,故要求原告承担这期间的抚养费,并且承担长女和次子上高中和大学的费用。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安某某和被告朱某某自愿离婚;
二、长子朱某甲、次子朱某丙、长女朱某乙跟随被告朱某某生活,次子朱某丙自2023年9月起高中和大学期间的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由被告朱某某负责,长女朱某乙自2023年9月起高中和大学期间的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由原告安某某负责;
三、原告安某某同意支付给被告朱某某双方分居期间三个小孩的抚养费30000元,定于2023年8月28日支付3000元,定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元,余下的25000元定于长女朱某乙大学毕业后支付;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安某某自愿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2002年10月28日办婚礼。婚后双方矛盾不断,为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参与诉讼。了解案件情况后,国晖律师发现通过判决很难达成原告的诉求,于是积极促成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了原告的心愿,双方成功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NHMS0900号档案编写】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