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抚养费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覃某甲,男,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某乙,男,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原告系被告亲生儿子。2016年3月15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合在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10日前将原告当月抚养费1000元转至原告母亲的银行卡,原告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费用)由被告和原告母亲商定支付比例。被告自2019年1月起拒不支付原告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并将原告母亲的手机号码拉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原告的正常开支,原告接受国晖律师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抚养费27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直到原告满18岁的抚养费、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起至今的教育费用16930元的50%(8465元),并承担原告年满18周岁前教育费用的50%;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应否支付上述费用?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覃某甲、被告覃某乙确认截止到2023年9月30日,被告覃某乙尚欠原告覃某甲抚养费27000元,被告覃某乙定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二、被告覃某乙自2023年10月起至原告覃某甲年满18周岁时止。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覃某甲每月抚养费1000元;
三、原告覃某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1334.65元,退还原告覃某甲1084.65元,剩余250元由被告覃某乙负担,定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覃某甲。
【案例评析】
本案系抚养费纠纷。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一纸《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了被告应付给原告的抚养费。然而,被告却未履行这一约定,原告与母亲多次催讨无果。面对这一困境,原告与母亲寻求了国晖律师的帮助。国晖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按照调解协议支付抚养费,从而解决了这一抚养费纠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NHMS089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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