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姜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秋,王某、姜某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1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7月24日生育女儿姜小某,现年近2周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王某、姜某离婚;
2.婚生女姜小某由王某抚养,姜某承担抚养费每月2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姜某承担。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王某、姜某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共同生活中前期夫妻感情较好,形成了较稳定的夫妻关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难免会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不能因此说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应互信互谅、互帮互助,才能化解矛盾,维护家庭的和睦。双方的婚生女姜芮涵尚年幼,双方对其抚养亦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共同的关怀和呵护,现双方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标准,对王某要求与姜某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因与原告家庭琐事的争吵就提出离婚的诉求,被告为挽救婚姻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标准,且原被告婚生女尚年幼,子女的健康需要父母的关怀与呵护,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法院驳回原告的主张,被告胜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QHMS023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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