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3月31日在青岛市城阳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婚后家庭开支一直由原告本人负担,被告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未对家庭日常运转承担过任何费用。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已无共同生活可能,原告强烈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因双方协议离婚无果,原告为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双方婚内共同财产存款人民币3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的鲁BY****号车归被告张某所有;
三、原告王某离家时带走的100000元归原告王某所有;
四、双方再无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纠葛。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承担50元,由张某承担100元,张某已预交1000元,应退还9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参与诉讼,了解案件情况后,国晖律师发现通过判决很难达成原告的诉求,于是积极促成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了原告的心愿,双方成功离婚。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自愿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青晖民字第0730号档案编写】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