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苏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杨某(以下简称“被告”)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杨某A和一子杨某B。然而,自今年年初起,双方因性格不合开始分居,原告苏某不堪忍受被告杨某暴躁的脾气及因此带来的精神压力,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原告苏某在律师的帮助下,诉状中详细陈述了双方的婚姻状况及分居原因,指出被告杨某在婚后经常因小事发脾气,对家庭氛围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原告苏某为了孩子的成长和家庭的圆满,一再忍让,但被告的脾气却愈发难以控制,对孩子也产生了不良影响。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环境至关重要,原告苏某认为被告的暴躁脾气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判令婚生子杨某B、婚生女杨某A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面对这一复杂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苏某选择了国晖律师事务所作为其法律代表。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律师们通过深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子女抚养情况及财产分割等关键信息,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诉讼过程中,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充分展现了其专业性和高效性。他们精心准备了诉讼材料,详细阐述了原告方的诉求及理由,并针对被告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进行了充分的预设和反驳。同时,律师们还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确保案件能够顺利推进。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二是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问题。
【处理结果】
经过法院的调解,原告在律师的协助下与被告达成了离婚协议:
1.被告杨某自愿与原告苏某离婚;
2.婚生儿子杨某B由被告杨某抚养,婚生女儿杨某A由原告苏某抚养,各自承担己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
3.被告杨某在不影响女儿杨某A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探视女儿;原告苏某在不影响儿子杨某B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探视儿子;
4.登记在被告杨某名下的车辆归被告所有,原告苏某需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5.玉林市某商住小区中的房产份额,原告苏某赠与给儿子杨某B,剩余房贷由被告杨某承担,待房产可办理过户时,原告需协助办理;
6.被告杨某补偿3万元给原告苏某,该款在约定日期前付清;
7.如原告苏某需办理杨某A的户口迁移手续,被告杨某需协助办理;
8.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
9.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苏某自愿承担。
这一调解结果不仅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诉求,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同时,也彰显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高效沟通。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表现充分展示了其专业性和高效性。律师团队通过深入了解案件背景、精心准备诉讼材料、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等方式,成功为原告苏某争取到了有利的调解结果。在诉讼过程中,律师们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注重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子女的成长环境和未来发展。这种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与好评,也为案件的顺利解决奠定了坚实基础。
此外,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在办案过程中还注重法律知识与实际情况的结合,灵活运用法律策略,调解结案,亦为案件的快速解决提供了有力保障。
【相关规定】
本案的处理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在本案中,法院正是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及案件实际情况作出了公正、合理的调解协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邕晖民字第1083晖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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