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家庭暴力,女方获得赔偿

2008/9/18 0:00:00 3128

男方家庭暴力,女方获得补偿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2008)MS89-416-669号档案资料编写。

【案情简介】

原告丁××()与被告秦××()2004325在桂林市七星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1125生育一女儿。2004414,双方共同购置位于福田区景田北路的紫荆阁1302房,该房登记在被告一个人名下。

原告认为双方结婚后,因性格不合,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0799,被告将原告打致轻伤。由于被告对原告的冷漠、打骂,使原告对被告已彻底绝望,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应予解除。

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将小孩的抚养费付至18岁,并视小孩的具体情况,继续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3、位于福田区景田北路的紫荆阁1302房归原告所有;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辨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且原告长期拒绝工作,拒绝承担任何家庭责任,在家庭经济能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原告想的不是如何合理安排有限的收入用于家庭建设,而是盲目追求享受。原告对于家庭的经济收入没有贡献,但却因经济享受得不到满足而寻找是非,并要求离婚,甚至在女儿在场的情况下大打出手,严重影响女儿的健康成长环境。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但被告的父母长期抚养小孩,和小孩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有能力和条件为小孩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双方的婚生女儿应该由被告人抚养。位于福田区景田北路的紫荆阁1302房系被告的婚前财产,无论是首期还是按揭款,均由被告支出。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女儿归被告抚养,原告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付小孩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位于福田区景田北路的紫荆阁1302房归被告所以,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本案焦点】

被告对原告有无暴力行为;夫妻共同房产的归属和婚生女儿的抚养权。

【律师代理思路及代理意见】

由于被告在答辩中否认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对原告的起诉十分不利。为此,我方向法院申请调取原告方的报案记录和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同时,提供了医院的病历材料。在庭审中,被告面对我方的证据,不得不承认打过原告。至此,我方起诉事实和理由获得了基本确认。律师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离婚要件。

由于被告的冷漠、嫌弃和打骂,使原告对被告已经彻底绝望,同时,被告也多次威胁原告要起诉离婚,因此,原被告两人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与被告感情没有改善的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二、婚生女儿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依法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2007922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且被告每月工资有7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抚养费按一方收入20%-30%比例确定的原则,由被告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

三、请求法院判决福田区景田北路的紫荆阁1302室房产归原告所有。

位于福田区景田北路的紫荆阁1302房是经原告被告两人共同努力购买的,虽然登记的产权人只有被告一人,但该房产是双方合法的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双方的感情破裂有主要责任,同时原告需要独自扶养分女儿,因此请求法院被告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福田区景田北路的紫荆阁1302房归原告所有,也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

【法院判决】

2007125,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观点,判决如下:

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于200811起每月1日支付当月的抚养费10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3、双方现居住的位于福田区景田北路的紫荆阁1302室房产归原告所有;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宗成功代理的案例。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指导当事人补充和完善证据(家庭暴力证据、收入证明、离婚协议、房地产资料等),同时制定了周密的代理方案,委托人的希望全部得到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