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应符合法定条件

2015/8/7 10:31:41 923

      【案    由】 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赖某,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xx号x栋x单元xxx。
       被告林某,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xx号x栋x单元xxx。
       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2月1日在深圳市南湖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7月12日生育女儿赖某某,2011年3月7日,赖某某因病去世。2000年1月4日,原、被告购买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沿河路边检总站二大院九栋xxx号房产,登记于原、被告名下。2009年6月24日,原、被告购买了东风日产小汽车一辆,登记于被告名下。此后,原被告感情出现裂痕,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认为,双方于2011年开始分居生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房产和车辆。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分居生活的事实,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国晖律所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破裂即是否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相关规定
       一、《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案例评析
       本案属离婚纠纷。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此时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则要求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双方才能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只有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才能准予离婚。
       原告主张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除庭审陈述外,原告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不能证明具有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定情形,且被告对感情不和及分居事实均予以否认,不同意离婚,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MS608-6391-996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