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可自愿协议离婚

2015/8/10 10:22:11 1097

      【案    由】 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1987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xx矿区xx镇xxx村x队xxx号。
       被告戴某,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xx镇xxx村xx片xx组xx号。
       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在湖南湘潭认识,认识不久后原告便未婚先孕,2007年1月15日生育一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好,但是原告当时考虑到孩子落户和读书问题,于2011年5月11日在湖南浏阳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双方一起来了深圳,在深圳生活期间,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争吵。被告一直没有工作,好赌博,每次回家均威胁原告,问原告借钱,如果原告不给,就对原告使用暴力。被告经常几个月不回家,偶尔回家还把外面的女人带回来,双方矛盾日益加剧。
       2013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 该《离婚协议书》对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了约定。《离婚协议书》签订后未办理婚姻登记,2013年12月31日被告因涉嫌诈骗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予以刑事拘留。
       原告遂委托国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判令婚生子的抚养权归被告;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一、原被告能否依据《离婚协议书》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告是否能放弃抚养权;

       三、原告放弃抚养权后需不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

      处理结果
       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戴某由被告抚养,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
      相关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例评析
       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不好,在被告受处罚前已有严重的婚姻矛盾,原被告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离婚协议书》也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离婚内容进行约定。根据约定,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且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原被告的约定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17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