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015/9/21 15:39:53
1013
【
案 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凌某,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x村。
被告一张某,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xx村。
被告二温某,女,1971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xx村。
原告诉称:被告一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其中于2010年2月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0年10月21日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2年5月份,被告一还了5万元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也不还借款。被告一的借款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妻子应共同偿还上述债务。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遂委托国晖律师于2012年11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二答辩称:该债务为被告一的个人债务,被告二无需承担偿还义务。
【
争议焦点
】
被告二是否应与被告一共同偿还债务。
【
处理结果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5万元,并自2012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院指定的支付之日止。
【
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案例评析
】
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其签名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可视为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一应按双方约定及时还款,但被告一借款后仅偿还了5万元,其拒不偿还其余借款,构成了违约。原告对原告要求被告一偿还借款65万元的诉求,应予以支持。
原告与被告一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自原告主张后被告一仍未还款,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12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妻子,被告一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本
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MS 616-7319-11236档案编写
】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