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不予受理

2015/10/26 11:05:11 4949

      【案    由】 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蔡某,男,1965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x宿舍xx栋xxx号。
       被告王某,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x生活区xx-xxx。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月3日在深圳市罗湖区登记结婚,1994年4月19日生育一女蔡某某。1992年12月15日,原告购买了一套单位的微利房,房价为31716.73元。原告与被告结婚之后,被告经常无理打闹、诬告原告,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2004年11月,被告趁原告上班不在家之时,殴打原告母亲,致使其卧床不起。2005年2月20日,被告无故制造事端,在饭厅殴打其亲姐王某,并将热茶泼洒在其亲姐脸上,被告亲姐在反抗时也将正在煮的热水泼向被告,原告从房间出来阻止,被告立刻报警,诬陷原告帮其亲姐毁被告的容。2005年2月21日晚,被告趁原告不在家时,更换家里的门锁,不让原告回家。被告还向原告单位领导和同事造谣,称原告与被告亲姐通奸,还利用单位领导向原告施压,向原告索要了7000元。原告实在无法忍受,遂于2006年4月6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来原告觉得被告会悔改,于2009年11月4日撤回起诉。但在原告撤诉后,被告并没有丝毫悔改行为。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恶劣行为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遂于2009年12月10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蔡某某由原告抚养;3.微利房的所有权归原告;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1.原告完全无视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勾搭引诱被告年幼无知的外甥女刘某,并企图和刘某结成合法夫妻关系,这是其要求离婚的目的;2.原告诉称被告殴打其母亲,致使其母亲卧床不起,纯属诬陷、捏造。
       被告委托国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是否应准许原、被告离婚。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在2009年11月4日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提起离婚之诉,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的起诉。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在2009年11月4日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2009年12月10日又提起离婚之诉,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告的起诉被法院驳回。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MS1203-4470-690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