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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犯罪被判刑,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015/12/11 10: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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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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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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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女,1987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村xx号。
被告戴某,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村xx号。
王某与戴某于2006年相识,并于2007年生育一子,名为戴乐。原告因考虑到孩子的落户和读书问题,与戴某于2011年在湖南省xx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来双方一起来到深圳,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一直不好,性格差距甚远,经常因为琐事争吵,被告常年来都没有工作,好赌博,每次回家均威胁原告,问原告借钱。原告不给的话,被告就对原告使用暴力。被告经常几个月不回家,偶尔回家还把外面的女人带回去,双方的分歧日益加剧,难以相处,更无法共同生活。
2013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后被告因为涉嫌诈骗被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予以刑事拘留,2014年1月被批准逮捕。
2014年2月,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戴某某的抚养权归被告,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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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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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主张是否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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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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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已经与2013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并于2014年3月作出调解书,调解书列明了双方达成的调解意见:
1、原告被告双方同意离婚。
2、婚生子戴某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案件的受理费为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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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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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条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第十一条 一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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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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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一方面,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另一方面,被告因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因此提出解除婚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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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17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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