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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015/12/18 1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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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 离婚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张某,男,1965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xx号xxx豪庭xx亭x座xx。
被告余某,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xx号xxx豪庭xx亭x座xx。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4月30日生育一子余某某,并于2010年11月10日在福田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以爱情为基础的夫妻关系,双方性格严重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且因为感情不好,原、被告从结婚后就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分割,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原告同意儿子余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1.被告同意离婚;2.请求法院判决儿子余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至余某某年满18周岁止。被告委托国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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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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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每月应支付多少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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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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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且认为双方的儿子余某某由被告抚养为宜,故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双方生育的儿子余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从2011年7月起每月15日前向被告支付余某某的抚养费3000元直至余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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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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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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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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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准予双方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其与原告所生的儿子余某某,原告同意余某某由被告抚养,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判定余某某由被告抚养。根据原、被告的工作及收入情况,法院酌定原告从2011年7月起每月支付被告余某某的抚养费3000元直至余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该请求过高,请求过高部分不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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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MS1277-4544-701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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