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子女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可作为由母亲抚养的优先条件
2015/12/31 10:47:07
897
【
案 由
】 抚养权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SINGH Sanjay Rajendra,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香港九龙黄大仙XX街X号XX山第XX座XX楼X室。
被告黄某,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XX县XX镇XX村XXXX村XX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通过交友网站认识并开始交往,原告居住于香港,被告居住于深圳市宝安区,因此原、被告并未同居生活,而通常是往返深圳、香港两地见面。被告在偶然的情况下怀孕,并于2011年10月10日在江西省吉安市生育一女黄某某。为使女儿有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女儿抚养权的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之后,被告于2012年7月将女儿送到其江西的父母家中,由其父母照看女儿,原告因此无法看望女儿。被告在深圳居住和工作,江西家中仅有老人照顾女儿黄某某,经济条件和文化教育条件均不利于黄某某日后的健康成长,容易形成留守儿童的不良状况。为使女儿黄某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非婚生女儿黄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抚养权归原告,被告现在有条件、有能力抚养孩子。被告有稳定的工作,被告的家人也会和被告一起抚养孩子。原告从被告怀孕起就没有打过电话,也从来没有要求见孩子,原告现在起诉要求抚养权是另有目的。
【
争议焦点
】
抚养权归属应如何判定。
【
处理结果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非婚生女黄某某由被告抚养为宜,故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案例评析
】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的非婚生女黄某某从出生至今一直跟随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生活,目前被告父母也愿意并且有能力和被告一起照顾黄某某,考虑到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不利,从有利于黄某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应判定黄某某继续由被告抚养。故原告要求抚养黄某某及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请不被法院支持。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370档案编写
】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