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判定不准许双方离婚

2016/2/14 9:44:38 1084

【案    由】 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男,1974117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xxxx社区xx大道xx号。

被告朱某,女,1977530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xxx工业区xxxx楼。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120日登记结婚,于2009929日生育一女杨某某。原、被告婚姻基础不好,双方缺乏相互了解。被告与原告母亲关系处理不好,被告也持无所谓的态度,从不考虑如何改进。被告对原告父母完全不持孝敬和尊重的态度,生活作风也不够严谨,加上原、被告在两地工作,缺乏沟通,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还经常与原告及原告父母争吵,在共同场合辱骂原告父母,给原告及其父母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杨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被告各承担50%3.按原、被告各50%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双方1998年在武汉认识,相恋六年多,于2005结婚,2009年生育一女。因此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非常牢固,经得起时间考验。2.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直到女儿出生后原告母亲来深圳带小孩,被告与原告母亲在抚养小孩的问题上意见不一致,因此时常发生争执,这是正常范围内的争吵,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3.女儿出生至今不到两岁,被告不希望小孩从小就缺少父亲的疼爱,故被告不同意离婚。4.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只是由于外因的干扰而导致矛盾。综上,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委托国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案例评析】

原、被告从认识到恋爱再到结婚,其间长达六、七年,应当有较深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于2009年育有一女儿,也应当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此后被告在处理与原告家人的关系时与原告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原、被告之间并无本质矛盾。原、被告如本着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的原则加以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是有可能重归于好的。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被告应暂不离婚为宜。对于原告的诉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MS1205-4472-690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