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

2016/4/11 10:39:35 1175

      【案    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男,1992年8月21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花园xx号。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1964年12月16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花园xx栋。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现因被申请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无任何意识,经医院治疗,目前仍处于昏迷,对外界言语、声光无反应,间断发热,气管切开接呼吸器呼吸,长期卧床,已成植物人状态。为了证明被申请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行为能力,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指定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请法院予以准许。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评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本案中被申请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对外界言语、声光无反应,间断发热,气管切开接呼吸器呼吸,长期卧床持续植物人状态,属于高度残疾。被申请人处于昏迷状态,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来从事民事活动,以获取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故被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的申请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三条第一款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九条第一款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68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