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足离婚条件的主张,法院判决不予以离婚

2016/5/20 10:44:35 1009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女,1966年12月3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栋xx单位。
       被告张某,男,1964年7月31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栋xx单位。
       第三人刘某,女,1969年1月3日生。
       原告称:原、被告于1992年6月23日登记结婚,于1993年12月21日生育女儿张某某。婚前双方感情一般,婚后因双方性格、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矛盾不断产生,被告多次动手殴打原告。被告性格傲慢、无理,从不在意原告的感受,不关心、不尊重原告,双方的矛盾不断加深。后发现被告与其他女人之间有不检点行为,但原告没有怪罪被告,反而用自己的宽容去谅解被告。随着被告事业的发展和成功,被告更无视原告的感受,双方的矛盾已经无法进行沟通,双方也曾多次谈及离婚,但无法进行有效的商谈。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综上,原告认为已没有夫妻感情,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双方的感情已经从爱情转化亲情,双方之间存在着很多温馨的生活场景让被告无法忘怀。原告的所称的矛盾并不属实,被告也无不检点的行为。
      争议焦点
       一、被告是否与其他女人有不检点的行为;二、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6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具有法定的夫妻关系,均受婚姻法的约束。原告主张被告与其他女子有不检点的行为,但并没有实际证据证明,故原告的该主张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还主张被告无视原告对感情的付出,原告多次以宽容的心原谅被告,但被告却一往如此,双方之间的感情现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但被告表示其深知自己的不足之处,希望原告给予一个悔过的机会,回归家庭的机会,坚持不予原告离婚。原告与被告的婚姻长达18年,表明双方的感情稳定,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并且被告表示其会改进自己的不足,坚持不离婚。故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未确已破裂,不准许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
      相关规定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124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