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被抚养权利

2016/6/7 10:41:43 916

      【案    由】抚养费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2006年12月生,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xx村。
       法定代理人张x某,女,1982年5月生,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xx村。
       被告柯某,男,1982年1月2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xx号。
       原告称:2003年4月被告与原告之母相识,之后双方保持恋爱关系,并于2006年3月在原告之母的家乡湖北省云梦县举行婚礼,但双方没有向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2006年12月原告之母生下原告,时至今日已有3岁,但被告对原告始终不闻不问,从未抚养过原告。虽然原告为非婚生子女,但被告仍然应当向原告给付抚养费。鉴于原告与被告不在同一个省份,加上原告之母没有经济收入,故恳请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并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与被告在庭前已经申请亲子鉴定,希望法院本着实事求是,采纳我们的申请;2.如原告与被告具有亲子关系,原告为非婚生女,被告应当无须承担抚养义务;3.被告无须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抚养义务?被告是否应该一次性支付原告的抚养费?
      处理结果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柯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7200元给原告张某。
      案例评析
       关于本案中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问题,被告申请作的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原告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即原告是被告柯某与原告之母张x某的非婚生女。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原告的生父,应当尽法定扶养义务,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直至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由于原告与被告不是生活、居住在同一个省份,一个在湖南,一个在广东,相隔遥远,为有利于原告的身心健康、保障原告的生活,故法院判处被告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给原告。综上,原告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098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