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前给予的嫁妆,离婚时归女方所有

2016/9/5 10:23:00 888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彭某,女,1982年11月13日生,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xx村xx组,现住:深圳市福田区xx小区xx室。
       被告向某,男,1984年1月30日生,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xx村xx组,现住:深圳市福田区xx小区xx室。
       原告称:原、被告于2003年11月在深圳工作时认识,2007年8月10号原告父母给予原告嫁妆,2007年8月20日登记结婚,为了能在老家买房,原被告共同努力工作,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后双方经常为了家庭生活发生争吵,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85000元;3.被告承担共同债务2万元中的1万元;4.原告的嫁妆归原告所有;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提出和解协议。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是否准许离婚?原告的嫁妆是否归原告所有?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原告彭某与被告向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向某于201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35000元给原告彭某;
       三、原告的嫁妆归原告所有;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关于女方的嫁妆。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女方的嫁妆,属于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离婚时作为女方个人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以后给女方的嫁妆,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一般认定为女方父母对夫妻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在本案中,嫁妆是在结婚登记前给原告的,应属于原告父母对原告的个人赠与,故离婚时应归原告所有。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对离婚后的财产问题等达成一致,故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由法院出具判决予以确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MS015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