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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6/9/13 1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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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刘某,男,1984年9月14生,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xx镇xx村。
被告吴某,男,1978年4月8日生,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xx组xx号。
被告肖某,女,1978年1月7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栋xx号。
原告称:2013年11月8日,被告吴某因资金周转紧张及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承诺在一个月内归还,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其中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息2.2%。原告在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共借给被告吴某3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吴某未按约定的日期向原告还款及支付利息,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吴某还款,但被告吴某却一直不还款。另外,被告吴某与被告肖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8月10日登记结婚,且被告吴某的借款也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被告肖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两被告辩称:该笔借款是被告吴某个人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与被告肖某无关,被告肖某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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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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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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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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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肖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尚欠本金3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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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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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依约向被告吴某发放借款后,被告吴某未如期偿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关于涉案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被告吴某与被告肖某于2001年8月10日登记结婚,被告吴某与原告借款时间为2013年11月8日,故涉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该债务是用于两被告的家庭生活,以及两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属于被告吴某的个人债务,故涉案债务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告肖某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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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YHMS144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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