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016/9/14 10:10:34 3777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1968年3月19日生,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xx号xx单位。
       被告邵某,男,1967年10月31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大厦。
       原告称: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4月5日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8年6月3日协议离婚,并在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向女方支付人民币三十万元,2008年7月底前支付十万元,以后每年支付五万元,直至付清”。但离婚后被告未按照承诺的方式和期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仅在2009年底陆续支付款项69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款项,均未果。据此,原告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邵某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补偿款23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原告能否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款项人民币231000元。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上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被告承诺在200年7月之前支付离婚经济补偿款10万元,但其至2009年底前仅支付了人民币69000元,已经构成违约,并且经原告的催讨其仍然不支付,其已经以自己的行为明示预期违约,表明其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被告的违约行为足以使原告行使不安抗辩权,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YHMS010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