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房产登记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6/9/26 10:10:49 1022

      【案    由】婚姻家庭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1981年12月25日生,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xx街xx号。
       被告官某,男,1981年1月11日生,住所地:四川省翠屏区xx单位xx号。
       原告称:2005年底,原告在成都工作时经人介绍与在深圳工作的被告相识,双方于2006年4月20日在四川省成都市登记结婚,于2008年11月24日生育婚生子官某某。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双方经常争吵怄气,夫妻感情开始出现危机。被告对原告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基本是不冷不热的状况。原告和被告多次争吵且要求离婚,但因为房产的问题,夫妻双方一直未能协商离婚。由于儿子官某某从出生至今,被告从未抚养过,目前小孩年龄尚幼,原告又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尚可,因此原告要求抚养儿子,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房产(价值60万元),系原告与被告共同于2007年4月9日购置,该房产虽然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官某某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房产所有权的百分之五十归原告所有;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被告同意离婚;2.官某某由被告抚养,随被告生活有助于其的健康成长,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深圳市南山区的房产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官某某的抚养问题?深圳市南山区房产问题?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官某离婚;
       二、婚生子官某某由原告李某抚养,由被告官某支付抚养费每月1800元,抚养费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支付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30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原、被告结婚后,双方缺乏沟通,未能好好珍惜夫妻感情,致使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故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许双方离婚。
       关于官某某的抚养问题。官某某年纪尚小,出生之后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且原告具有固定工作收入,在经济上有能力独立抚养孩子,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故法院认定官某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结合被告的负担能力和生活水平,法院酌定抚养费为1800元/月。
       关于深圳市南山区房产问题。被告主张涉案房产属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并未提交任何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涉案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产权登记时间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进行平均分割。鉴于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法院判决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30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YHMS074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