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表示同意离婚,可以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破裂

2016/9/28 10:28:57 853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1986年7月21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楼xx号。
       被告陈某,男,1982年3月18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号xx房。
       原告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24日在香港注册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的性格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婚后原、被告对家中各项事务意见均有分歧,原告发现被告性情暴躁,对原告诸多挑剔,且多次使用侮辱、诋毁的言语指责原告,被告也不尊敬原告的父母,常常恶语中伤老人,并无休止的无理取闹。结婚仅仅半年,原、被告争吵不断,因此原告与被告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婚姻已无法挽救。原、被告并无生育儿女,且2013年6月开始分居。分居后,被告不断的发送谩骂、侮辱原告及原告父母的信息,将婚姻破裂的原因归结为他人。被告种种无理取闹、不可理喻的行为是原告所不能容忍的,并且已经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因此,2013年8月5日原告向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希望双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重归于好,但原、被告的关系仍未见任何改善,时至今日双方仍在分居中,夫妻感情确实无法弥补,已无和好可能。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对原告起诉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不认可。被告与原告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需要处理。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能否准许离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因离婚争议引发的纠纷属于离婚纠纷。
       关于原告与被告能否准许离婚的问题。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诉讼离婚的,如感情已破裂,且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的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经法院调解,给予了双方一次改善夫妻感情的机会,但双方的感情并无任何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可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法院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YHMS074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