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6/10/11 10:12:11 1042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女,1980年7月1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栋xx房。
       被告魏某,男,1972年3月1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栋xx房。
       原告称:2002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2年11月2日登记结婚,结婚五年,双方性生活正常,但没有生育,女方在男方家庭地位饱受质疑,被歧视,没有地位,然而女方去医院检查,一切结果正常,被告于2007年在北大深圳医院生殖中心明确诊断:无精子症,无法通过正常夫妻生活怀孕。原告经过几次胚胎植入后,手术均告失败,身心受损。2010年冬天的一个晚上在激烈的争吵中,被告残忍的将原告拖出家门,原告在无力反抗下,穿着睡衣,光脚在楼顶冻了20分钟。此事之后原告精神崩溃,需要长期心理治疗。然而,明明是被告的原因不能生育,被告亲属们却将责任归责于原告,原告备受歧视。2011年10月起被告拒绝支付任何生活费用。原告认为:被告与被告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1. 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故本案应当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争议焦点
       本案是由哪个法院管辖?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魏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纠纷。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即无法证明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YHMS107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