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从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其抚养权归属

2016/10/14 15:03:00 1050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苗某,女,1981年11月14日生,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xx胡同xx号。
       被告仲某某,男,1981年3月9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栋xx号。
       原告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4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18日生育婚生女仲小某。婚后被告经常以工作忙为借口,夜不归宿,更没有关心原告和女儿,履行对家庭尽夫尽父的责任。2011年3月开始至2013年6月被告分居,原告一直带着女儿在吉林与原告父母生活。2012年12月原告带女儿回深圳解决夫妻婚姻问题,但被告经常不回家一直回避原告,原告一人在深圳独自照顾女儿,2013年6月因吉林公司有急事需原告回去处理,几天后返回深圳时发现被告已私自将女儿雪藏起来,一直未归,自此不准原告见女儿,原告多次报警以及向妇联等相关部门投诉,被告均不予理睬。原、被告婚前了解甚少,感情基础不牢,婚后性格不合,长期分居而出现的裂痕越来越大,导致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已经无法挽回。夫妻二人为了装修深圳居住的房子,当时原告拿出三万块钱用于装修。此外,原告曾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13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判令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已过6个月,故再次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仲小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教育费3000元;3、被告将三万块钱装修费返还原告;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用于房产还贷的月供款242606.23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请求被告返还3万元房屋装修费及要求分割房产还贷款242606.23元无事实依据。
      争议焦点
       婚生女抚养权的归属?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苗某与被告仲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婚生女仲小某由被告仲某某抚养,原告自2014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800元,在不影响婚生女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可随时探视婚生女。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装修补偿款2万元。
       四、驳回原告苗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所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指的是夫妻之间存在矛盾,且此矛盾已经不能妥善解决。
       本案中,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600号,本意是想给双方一个重塑家庭关系的机会,但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并未和好,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故法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女仲小某现已随被告在深圳生活近一年,从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故法院判令婚生女归被告抚养,结合原告的收入,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婚生女仲小某十八周岁为止,被告同意原告可随时探视婚生女。关于装修款的问题,被告提供的2009年7月9日的装修合同不足以否定原告提供的日期在后的合同,故结合原告提供合同及相应的装修票据,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补偿款2万元。原告要求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用于房产还贷的月供款242606.23元,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83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