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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优先拥有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
2016/10/17 1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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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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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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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男,1981年3月3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号。
被告郑某某,女,1985年8月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号。
原告诉称:双方为自由恋爱,于2010年01月28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缺乏信任,互相猜忌,争吵不断。双方在经济上各自独立,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婚后家庭的所有开支都是由原告一人承担。于2013年1月23日生育一男孩,名为何小某,在何小某5个月大时被被告父母强行带至湖南老家抚养至今,并剥夺了原告作为父亲的权利与义务。因夫妻关系长期紧张,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最终由于家庭矛盾激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两人已分居一年多,确实无和好的可能。因此,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何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何小某年满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同意离婚;2.婚生子何小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按年收入15万元至20万元的30%支付抚养费,何小某日后的医疗、教育等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3.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双方婚后收入、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以及今后补发的住房补贴等;4.原告有家庭暴力,被告请求原告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赔偿数额3万元;5.双方没有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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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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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何小某的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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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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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等之规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被告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何小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04年4月起,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直至何小某18周岁为止;
三、原告可每两周探望婚生子何小某一次,被告及其家人应予以协助配合,双方也可另行协商探望的时间、方式等;
四、原告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及存款归原告所有,被告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及存款归被告所有,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补偿88233.71元;
五、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双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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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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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离婚纠纷,双方为同事,在单位组织的外出游玩活动中认识,随后才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感情也不稳定,但最后还是结婚。结婚后生了一男孩,但出生时轻度窒息导致住院治疗,后小孩快满月时,因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及其母亲带着小孩搬出去住,并剥夺了原告作为父亲的探望权。后再次发生争执与冲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购买的家中电器等的费用,同时,被告也出示原告“家暴”的证据,原告家人向被告赔偿了一定的金额。因双方均有转移银行存款的行为,本案对双方名下的股票账号内的资产、双方可能取得的住房补贴、被告名下的两张银行卡里的存款不做处理,若要分割,双方应另循法律途径分割。
因此,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七条规定,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法院予以准许。何小某未满2周岁,出生之后一直随被告生活,考虑到现阶段由被告抚养有利于小孩,故应将何小某的抚养权判给被告。结合原告的收入情况以及何小某患有基础病等情况,被告主张的抚养数额依据不足,故其抚养金额由法院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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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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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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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80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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