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可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协议离婚

2016/10/18 11:14:44 921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女,1964年3月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城xx栋。
       被告王某,男,1964年2月6日生,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xx路xx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城xx栋。
       原告诉称:双方为自由恋爱,于2015年07月13日在中国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导致原、被告关系日益僵化,无法进行沟通,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共同生活的可能。从而请求法院: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2016年3月31日,原、被告双方本着意思真实的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书》, 该《离婚协议书》对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作出了约定。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是否应准许原、被告离婚?
      处理结果
       本案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离婚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基于离婚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调解结果的、具有约束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离婚调解是处理婚姻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
       本案是离婚纠纷,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关系日益僵化,意见分歧较大,欲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离婚。后因原、被告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离婚协议书》也对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等离婚内容进行约定。根据约定,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故法院根据其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准予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48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