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法院不予支持离婚

2016/10/20 11:46:26 928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汤某某,男,1959年8月29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园xx栋xx号。
       被告赖某某,女,1970年9月19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楼xx座xx号。
       原告称:原、被告于2003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都是离婚再婚,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72789元,另向原告女儿借款90000元,以上借款均未偿还。因婚前不够了解彼此,又因年龄、性格、观念存在很大的差异,双方婚后无共同语言,无法建立夫妻感情。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还经常威胁原告,向原告索取钱财。2009年起至今,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72789元。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双方婚前相互了解,并考虑了年龄、性格、观念等问题才结婚的,双方都是再婚,都比较谨慎,且结婚时还写了相关的协议书。结婚至今,双方只吵了3次架,原告所有事情都会与被告沟通,夫妻感情一直保持良好的状态。双方并未分居,被告在外地工作,但是周末都会回家,直至原告起诉后双方都没有分居。被告从来没有威胁原告索要钱财,所有的借条都是婚后应原告要求写的,当时因为被告工厂扩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实际所有借款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的工厂曾一度严重受损,为躲避债务,双方曾协议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原告名下,出售xx楼房的售房款也转到原告名下,双方后以原告女儿的名义购买了xx的房产,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还其房贷。综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汤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
      案例评析
       从原、被告婚前签署的《协议书》可以看出,双方的婚姻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协议书》记载双方“情投意合,愿意再结良缘,携手共度晚年”,可见双方婚前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双方2003年11月3日结婚,至今已有12年之久,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无和可能,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2015年10月、11月均有良好的沟通。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诉请被告婚内借款272789元,法院不予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之中,争吵、打闹是难免的,原、被告均系再婚,应当更加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理性面对和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共同创造更加美满幸福的家庭生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88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