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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6/10/24 10: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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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离婚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蔡某某,男,1976年4月7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xx村。
被告刘某某,女,1976年9月18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太安路xx花园。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蔡小某,现年9岁。原告2006年至2008年因工作调配赴陕西省任职于中国航空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2009年至2010年间赴马来西亚CIM塑料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011至2012年期间赴北京在奥特莱中国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至今被调派广州分公司工作。原被告两人本身性格就不和,加上原告长期派驻外地工作,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日渐淡薄,至2009年后已经没有实质婚姻生活,感情彻底破裂,彻底分居。从而请求法院:1.判决准予离婚;2.婚生女蔡小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1.同意离婚;2.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9日在香港生育一儿子蔡某,但原告对婚生子抚养权的问题只字不提,请求法院建议原告撤回诉讼请求或责令对方变更诉讼请求。
【
争议焦点
】
是否应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
处理结果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一致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蔡某归原告蔡某某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婚生女蔡小某归被告刘某某抚养,从2015年7月起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三、原、被告可随时探望对方所抚养子女,原、被告相互应予以协助;
四、原告承诺给予被告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分5年支付,从2015年每年12月份支付人民币10万元,直至付清;
五、原、被告婚后购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xx花园xx楼房产归被告所有,该房产所欠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负责,原告需在2015年12月31日前自行向银行还清贷款;
六、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及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
案例评析
】
法庭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审判方式。在诉讼过程中,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官主持调解,通过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终结诉讼。
本案是离婚纠纷,当事人两人本身性格不和,加上原告长期派驻外地工作,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日渐淡薄,至2009年后已经没有实质婚姻生活,感情彻底破裂,彻底分居。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和好的可能,故应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原告承诺给予被告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每月给付婚生女2500元抚养费,并愿意把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xx花园xx楼房产全部留给被告,分文不取。该调解协议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
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30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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