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法院不予准许离婚

2016/11/4 10:21:27 1021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古某某,女,1991年4月10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栋xx号。
       被告曹某,男,1979年10月20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大厦。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11月25日生育女儿曹小某。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曹小某抚养权归原告,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9万元(按每月1万元计算,从2015年6月起计至2032年11月止);3、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号房产,所有权归原告;4、分割双方共同银行存款20万元,其中10万元归原告所有;5、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小孩还小,需要父母照顾,被告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原告古某某与被告曹某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
      案例评析
       法院查明, 2013年10月原、被告相识,于2014年5月20日在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4年11月25日生育女儿曹小某。
       原告与被告通过自由恋爱步入婚姻,婚前已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抚养小孩等问题发生争执,夫妻感情确实受到一定影响。但双方并不存在原则性矛盾,因原告没有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被告不同意,故法院对原告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希望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情谊,加强沟通,重建和谐家庭关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11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