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支持存在和好可能的离婚请求

2016/11/7 10:32:39 1029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男,1969年7月21日生,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xx村xx号。
       被告陆某某,女,1969年12月2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号。
       原告诉称:双方为自由恋爱,于1995年11月29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于1998年2月28日生育一名儿子陈小某。婚后因双方在学识、性格、生活习惯、生活环境、思想价值观等方面差异较大,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执与冲突。双方曾因感情破裂两次到桐乡市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自2011年年初开始,两人因无法共同生活一直两地分居,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且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从而请求法院:1.判决准予离婚;2.婚生子陈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陈小某独立生活;3.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双方自由恋爱,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与创业,且生育一名男孩,一家三口幸福美满。虽有矛盾,但不足以影响双方浓厚的感情,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
       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案例评析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可以判决离婚。
       本案中,双方通过自由恋爱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前已经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小孩教育等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实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双方若能够加强沟通,互相谅解,仍存在和好的可能。因原告并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被告有提交近期与原告团聚的机票清单、原告赠送的名包、家庭照片等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双方感情还很深厚。最重要一点,被告愿意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因此,法院不予准许原告离婚请求。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76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