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不予准许离婚

2016/11/11 11:03:42 1166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戴某某,男,1978年6月17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栋xx号。
       被告周某某,女,1980年11月16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栋xx号。
       原告称:2004年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电话相识,被告于2004年8月从重庆到深圳与原告第一次见面,经过2个月相处,原告认为被告脾气暴躁,动不动生气摔门等,便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终止接触。被告表示愿意改,双方继续相处了2个月,此时被告发现已经怀孕,原告出于负责的想法与被告领证结婚,2005年8月生下婚生子戴小某。婚后因为被告性格暴躁,多次与原告及父母家人爆发正面冲突,原告连续两次向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08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被告离婚后去江苏工作、生活。2011年被告父亲病危,原告在被告请求下,陪同被告回其四川老家看望其父亲、送终并协助料理丧事等,事后被告随原告返回深圳,并一直要求复婚,考虑到孩子,原告在父母劝说下于2012年8月15日与被告领证复婚。复婚后,原、被告双方在工作、收入往来等方面完全互不干涉和介入。但复婚后被告变本加厉,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的伤害,2013年11月,原告因公出差一周,回家后发现孩子身体某些部位不由自主抽动,经医院检测,孩子因为惊吓患上了抽动症。2014年2月,孩子面部被被告深度打裂,送到医院面部缝了两针才止血,孩子现已经对被告产生恐惧,原告也一直隐忍。这样的生活使原、被告身心俱疲,为了不影响双方生活和事业发展,且考虑到孩子身心健康,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戴小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教育费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2008年离婚是由于双方年轻赌气,2012年8月15日复婚,被告很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双方分歧都是生活琐事,并不是夫妻原则上的问题。其次,孩子健康可爱,被告作为母亲不可能不疼爱自己的孩子,2014年被告由于意外不小心伤害了孩子,绝非故意,事后被告一直在自责懊悔。除此外,被告对公婆也是尽心尽力,尊重老人家,原告所列的事实及理由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不准许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婚前已有一定的了解和感情基础。尽管双方于2008年调解离婚,但后又自愿复婚,可见双方感情基础较为深厚,原告主张被告给孩子带来了身心上的巨大伤害,并提交了体检报告、伤情照片及视频资料,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孩子受伤系被告故意所为,且被告对此不予确认,并表示孩子受伤系其管教孩子过程中意外所致。视频中孩子虽陈述被告有打人行为,但孩子在录制视频时年龄尚未年满10周岁,且其精神轻松,面带笑容,与原告所述“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的伤害”的情况不符,因此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此外,原告未能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被告的婚生子年龄尚小,一个完整的家庭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主张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47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