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已达成生效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2016/11/16 10:09:19 1061

      【案    由】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熊某,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小区xx栋。
       被告(反诉原告)龙某某,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小区xx栋。
       原告诉称: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在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依法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区xx路xx小区xx栋楼房目前由被告居住,原、被告各支付40%、60%来共同还贷。在2015年8月24日协商挂牌出售。被告将出售的款项还完剩下银行的房贷及其他手续费用后,将剩余款项的40%支付给原告,被告先后支付原告人民币35万元及40万元,并称剩下的钱作为孩子到高中的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原告一直根据双方约定的协议支付抚养费。原告认为其离婚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合法有效,理应遵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面要求抚养费变更为一次性给付,以及被告理应支付而拒不支付房屋出售剩余的款项,违反协议约定,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66513.92元及延迟支付的利息损失1265.99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1.原、被告已通过QQ聊天的方式对涉案房屋出售所得款的分配金额达成新的协议,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75万元,因此剩余的金额是人民币294113.92元;2.关于支付时间的问题,根据离婚协议,剩余的款项待结完水电费等杂项后支付给原告,并非恶意拖欠,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原告从2015年10月开始停付抚养费,至今共拖欠3个月,另外2012年7月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以上共计人民币22161元;4.考虑原被告相隔太远,若以后原告不能按时支付抚养费,被告索要将会付出更多的时间与金钱,故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综上,被告就其财产纠纷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判令:1.反诉被告一次性支付其婚生子抚养费663957元;2.本反诉的相关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是否可主张延迟支付的利息损失?婚生子的抚养费可否一次性支付?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售房款656719.7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根据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双方就判决书履行的事宜达成如下的和解协议:
       一、被告于2016年2月4日前向原告支付40万并约定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
       二、157719.79元抵扣2015年未交三个月的抚养费;
       三、原告自2018年1月按其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方式继续支付婚生子的抚养费;
       四、10万元作为婚生子上大学的全部费用,由被告保管,无需支付给原告。
      案例评析
       本案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夫妻双方离婚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被告于2005年5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9月13日登记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将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宝安区xx路xx栋的楼房出售所得款项偿还完所欠银行剩余房贷及其他手续费用等各杂项后,将剩余款项的40%支付给原告。本案楼房转让价为人民币4408000元,扣除剩余房贷883200.53元、服务费8000元以及被告向原告已支付的750000元后,被告尚应该向原告支付656719.79元。因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支付上述售房款的具体日期,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40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