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小孩抚养权归属的判定要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2016/11/18 10:22:09
922
【
案 由
】离婚纠纷。
【
案情简介
】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3月2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女,1987年6月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市辖区xx路xx号。
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一个婚生女陈小某,上诉人认为自己尽了更多照看小孩的义务,而被上诉人是一名歌手,需要经常外出演出,很少在家,只能由被上诉人的母亲照顾,其母极其嗜好吸烟,且陈小某从小体弱多病,这样势必会严重影响陈小某的健康。上诉人与陈小某都是深户,且上诉人一直稳居在深圳,有足够的经济条件抚养陈小某,对陈小某成长及升学都非常有利。上诉人属再婚,初婚时的女儿由前妻抚养,根据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上诉人再婚后不再有可能生育子女,从而会导致上诉人一生无孩子在身边。因此请求法院:撤销罗湖区法院(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19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陈小某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
被上诉人辩称: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上诉人也同意离婚,请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因上诉人没有责任心,婚生女陈小某一直与被上诉人及其母亲共同生活,对上诉人及其母亲有较大的依赖性,且被上诉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抚养陈小某。因此,请法院判决婚生女陈小某由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支付抚养费。
【
争议焦点
】
婚生女抚养权的归属?
【
处理结果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陈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应自2014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人民币,直至陈小某年满18周岁,原告应协助被告每周一次对婚生女陈小某的探望权;
三、xx小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车辆补偿款4万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由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每月的5日支付1800元抚养费给陈小某,直至陈小某独立生活;
三、在有利于婚生女陈小某健康成长及受到良好教育的条件下,被上诉人同意陈小某从一年级开始在深圳市生活学习;
四、被上诉人应协助上诉人每周在不影响陈小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行使一次探望权;
五、上诉人应于2015年6月10日前,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支付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1.8万元及车辆补偿款4万元。
【
案例评析
】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应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它既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证明,也是当事人遵照执行的根据。
本案是离婚纠纷,双方经朋友介绍,在缺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于2011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巨大的差异,双方无法沟通并经常发生冲突与争执,再加之上诉人对家庭的不负责任,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继续生活的可能。上诉人原审要求,婚生女的抚养权归上诉人,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原审判决婚生女的抚养权归被上诉人,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上诉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人运用有利于婚生女的条件以及自己不再有可能生育子女的事实及理由提出上诉请求,请求改判获得婚生女的抚养权。最后,在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离婚。考虑到婚生女与被上诉人母亲生活时间更久及确保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婚生女由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按月支付抚养费。
【
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849档案编写
】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