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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
2016/12/2 1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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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抚养费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于小某,女,2007年11月18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栋。
法定代理人申某,女,1978年2月13日,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栋。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8年5月22日生,住所地:广东省福田区xx大厦。
原告诉称:原告是个学习成绩优异,兴趣爱好广泛的好学生好孩子。在校成绩全是A以外,还课外参加了书法、绘画、国画、钢琴、琵琶、舞蹈、游泳、英语的培训班,并取得了多项荣誉,上述培训费月均5553元。本地物价自2007年以来大幅上涨,原判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支付原告的生活,原告母亲独自一人抚养、照顾原告,身体每况愈下,且属于就业困难户。但被告于2000年进入深圳xx有限公司,2008年的月工资在不算任何加班、奖金、年底双薪、分红等情况就已达到12400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从2015年4月份起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当月抚养费60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之日止;如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法定代理人在直接抚养原告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非必要的费用,且夸大费用,假借原告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于理不合,于法无据;2.原告法定代理人主观动机不纯,屡次隐瞒自身经济情况,歪曲事实,夸大负担,欲借原告名义,博得法官同情,达到索要钱财的目的;3.原告的抚养费已经由法院两次调解书确定数额,被告多年以来一直严格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被告充分考虑孩子的成长,保持善意,主动让步并承担额外费用。4.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又复婚,复婚后生原告,最后还是走向又一次离婚。双方由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原告随其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人民币。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抚养金额足以让原告得以维持在深圳平均生活水平和其他生活需要,原告法定代理人多次无理要求增加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对被告家庭生活造成严重的困扰。故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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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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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金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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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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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该从2015年4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本判决生效前的抚养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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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本案中,虽然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在离婚时以及此后的抚养费诉讼中已两次就抚养费问题达成调解,但不妨碍原告作为子女在必要时向被告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目前已入读小学,虽基础教育费用基本免费,但随着年龄及社会生活消费水平的日益增长,其物质文化需求也在不断的提高,适当的课外补习及兴趣班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原告的全面发展,故适当增加抚养费是有现实的合理性。但目前原告所主张的兴趣班等花费不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且并非是正规的学校教育,不应超出其自身学业精力及家庭财力的承受能力。抚养原告并非是被告一人的义务,原告母亲暨原告法定代理人作为直接抚养人,其本身具有完全的劳动能力,也有一定的资产,有义务承担一部分原告的相关生活、教育等开支。因此,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调整抚养费金额,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46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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