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口头承诺赠与房产,可以反悔?

2012/2/10 0:00:00 3084

【案例】 2007年,某(男)和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不久领取了结婚证书。某结婚前在深圳罗湖区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婚后双方居住在共同购买位于福田区住房。某要求某把其婚前所有的罗湖区房屋赠送给自己,获得某口头允诺,但未去房产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某反复要求某去办理,遭到某拒绝。某认为某说话不算数,便起诉到法院,要求某履行约定,将罗湖区房屋过户到她名下。

本案焦点 该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夫妻之间的口头承诺赠与房产是否可以反悔?能否撤销?

律师意见 本案顾某虽然口头允诺赠与妻子房产,但是并没有实际办理过户手续,房产仍属于顾某个人所有,另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顾某是完全可以撤销赠与承诺的,所以,钟某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院判决 法院判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