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顾某(男)和钟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不久领取了结婚证书。顾某结婚前在深圳罗湖区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婚后双方居住在共同购买位于福田区的住房。钟某要求顾某把其婚前所有的罗湖区房屋赠送给自己,获得顾某口头允诺,但未去房产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钟某反复要求顾某去办理,遭到顾某拒绝。钟某认为顾某说话不算数,便起诉到法院,要求顾某履行约定,将罗湖区房屋过户到她名下。
【本案焦点】 该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夫妻之间的口头承诺赠与房产是否可以反悔?能否撤销?
【律师意见】 本案顾某虽然口头允诺赠与妻子房产,但是并没有实际办理过户手续,房产仍属于顾某个人所有,另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顾某是完全可以撤销赠与承诺的,所以,钟某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