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议离婚不成可诉讼离婚

2016/12/6 10:25:13 1430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潘某某,男,1973年2月7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栋。
       被告人赖某某,女,1975年5月11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栋。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00年1月建立恋爱关系,于2000年5月30日在兰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1年2月3日生育一名女儿潘小某。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协议离婚不成,原告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潘小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3.平均分割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栋的房产;4.平均分割被告名下的股票资产;5.共同债务7万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6.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2.离婚的前提是孩子的抚养权及房产。
      争议焦点
       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婚生女抚养权归属?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的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
       二、婚生女潘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4年11月起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直至婚生女潘小某年满18周岁为止;
       三、在尊重婚生女潘小某的意愿及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被告可探视婚生女潘小某;
       四、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栋的楼房归被告所有,该房的权利义务由被告享有和承担,被告只需补偿原告6万元,被告按时足额补偿6万元后,原告应协助办理该楼房的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过户的所有税费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不再就原告向其出具的借条、欠条主张任何权利;
       六、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及承担;
       七、原告自愿放弃在本案中提起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法庭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审判方式。在诉讼过程中,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官主持调解,通过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终结诉讼。
       本案是离婚纠纷,双方自由恋爱,于2000年5月30日在兰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1年2月3日生育一名女儿潘小某。但婚后两人生活习惯、家庭背景及性格有一定的差异,且被告还有一定的“家暴”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通过房地产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各种证据证明其楼房是原、被告共同购买,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和好的可能,故应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最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人民币;双方并对楼房进行处置,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及承担,原告放弃了本案中其他诉求。该调解协议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59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