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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
2016/12/16 10: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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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离婚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肖某,男,1986年9月11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园xx栋。
被告陈某,女,1987年5月22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苑xx栋。
原告诉称:双方于2012年自行认识,于201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4月16日在香港生育儿子肖某某。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由于文化差异等原因对家中各项事项处理意见均有分歧,并多次为生活琐事争吵不断,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婚姻已经破裂无法挽救,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经济独立,无债务纠纷,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从而请求法院:1.判决准予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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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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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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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婚生子肖某某由被告陈某抚养,原告肖某每周可探视小孩一次,被告陈某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
案例评析
】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本案是离婚纠纷,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可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双方协商婚生子肖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周可探视小孩一次,法院予以确认。
【
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78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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