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纠纷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

2017/1/13 11:59:32 977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邬某某,女,1983年4月12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区xx楼。
       被告史某某,男,1979年2月3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xx路xx大厦xx栋。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3月登记结婚。结婚后原告怀孕并因意外而流产,在家休息调理了一个月,期间被告不仅没有照顾妻子,反而每天沉迷于网络,后来又发现被告与其战友去色情场所,曾经在某KTV包厢里面,当着原告的面,被告与其战友叫来一群穿着暴露浓妆艳抹的女孩子,也就是是传说中的“小姐”,作为妻子见到这种情形特别心寒,打电话要报警,电话还没打通被告就抢走手机摔到地上,将原告推倒在地,被告回家后又把原告的衣物装进包里,丢到门口,要原告滚,原告搬到公司宿舍居住,打算不再回去与被告离婚。但事后被告反复跑到公司宿舍要求与原告和好,并跪在原告面前,承诺日后好好创业,好好对待原告,给原告幸福生活,男儿膝下有黄金,原告见被告如此就同意原谅他。但事后,被告并没有改变。曾经有一次争吵中,被告勒住原告的脖子,还恶言相向“哭什么哭,家里死人了吗!”将原告从床上拖到地上实施家庭暴力,事后原告报了警,并做了司法鉴定。
       被告的种种做法与暴力行为,完全不是一个正常能够忍受的行为,其对家庭、妻子、孩子完全没有尽到一个男人、一个丈夫、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且没有把家人当作亲人来对待,而是当作仇人来对待,其种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甚至对婚姻充满了恐惧。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史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直至年满18周岁。
       被告答辩意见:原告诉状所称事实与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小孩现在4岁在老家读幼儿园,双方有很好的感情基础,被告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邬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史小某由原告邬某某抚养,被告史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被告史某某每月可探视小孩两次,原告邬某某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本案是离婚纠纷。原告主张被告的家暴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虽然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原告已经两次以报警的方式处理夫妻双方的争执,并且在法院调节后原告仍然坚持与被告离婚,可判断双方婚姻已确实难以维持,故法院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关于小孩抚养问题,考虑小孩是女孩,且年龄尚小,由母亲抚养更为适宜,故法院酌情判令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被告每月可 探视两次,原告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27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