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尚有挽救的可能和基础,法院不予支持离婚

2017/1/13 12:01:49 1009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唐某,女,1981年9月2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树林路xx号xx楼。
       被告白某某,男,1979年3月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号xx楼。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份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于2012年2月13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9月16日原告生育一女,名为 白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原有30万元的共同存款登记在原告银行卡名下,双方无共同债务。
       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性格古怪、敏感,脾气暴躁易怒,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 毫无顾忌的指责谩骂、侮辱原告。因怕加重被告暴怒的情绪而被打,原告打不敢还手、骂不敢还口,长期压抑无人倾诉,经常不得不到南山医院心理科治疗,双方感情也逐渐淡漠。被告对原告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行为,屡教不改,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及维护婚姻的完整,原告曾长期忍气吐声,但双方感情完全破裂。
       此外,被告及经常在女儿在场的情况下,毫无顾忌的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现女儿对被告近乎偏执的行为,产生了心理阴影。原告认为婚生女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其成长教育。
       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30万元,按被告20万、原告10万元分割;3.婚生女白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应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4.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费5为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1.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2.共同生活有争吵,但不存在家庭暴力;3.夫妻矛盾主要原因不全在被告,原告及其父母也有责任的。被告一直深爱原告,也是家庭矛盾激化的受害者,希望法院化解双方矛盾。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离婚纠纷。原告与被告结婚四年,生育一女,婚姻感情基础尚可。虽平时也有争吵和矛盾,但双方的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且被告也不同意离婚,其子女也只有3岁,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是正确的。法院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希望双方能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履行家庭责任,为自己、为子女营造一个幸福的家庭。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33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