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一方诉讼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先组织调解
2017/1/23 1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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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女,1977年8月1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xx镇xx路xx号xx花园xx单元。
被告邢某,男,1974年11月15日生,户籍地址:山西省古县xx镇xx村xx号,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xx镇xx路xx号xx花园xx单元。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1998年4月13日在山西省古县x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5月27日生育长女刑一,现已成年,2005年10月19日生育次子刑二。婚后初期双方相濡以沫,感情很好。后因被告违背忠诚义务,与其员工雷某同居并于2009年11月17日生下了一个女儿刑三。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被告与雷某的女儿刑三的出生证作为证据。原告认为,双方已分居10年,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现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刑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5000元;3.将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宝安区xx街道xx花园6栋309房和同区域的16栋824房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4.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无辩称意见。
【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刑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刘某与被告邢某的婚生儿子刑二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邢某自2016年7月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小孩当月抚养费2000元至18周岁止;
三、原告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中的原告与被告是自愿结婚,原告主张被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提交了被告与雷某非婚生女儿刑三的出生证为证据,其出生证上载明了被告确系其父亲。另外,被告也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可以认定被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完全破裂,法院依法会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最后,本案以调解的形式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75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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