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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谢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调解离婚
2017/11/22 11: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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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离婚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周某某,女,1991年6月生,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xx村xx组。
被告谢某某,男,1978年2月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安托山九路xx村xx栋xx座xx层。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8月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12月23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6月13日生育婚生女谢小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女谢小某归原告抚养;3.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5000元抚养费;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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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是否应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
处理结果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谢小某由原告周某某抚养,被告自2017年5月起,于每月5日支付当月抚养费17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为止;
三、被告谢某某从2017年5月开始在每月的第一周的周日探视婚生女谢小某,探视时间从8;00至20;00;
四、婚生女谢小某今后因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凭发票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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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法庭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审判方式。在诉讼过程中,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官主持调解,通过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终结诉讼。
本案是离婚纠纷,原、被告相识短暂,彼此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和好的可能,应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需承担抚养费,但享有探视权,该调解协议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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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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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64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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