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张某离婚案,法院最终调解离婚,孙某享有随时探望权
2017/11/23 1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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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男,1980年2月11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xx号xx栋。
被告张某某,女,1983年9月6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xx号xx座xx房。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9月26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2年1月29日生育婚生子孙小某。现感情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孙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0元;3.分割共同财产,双方各50%。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是否应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孙小某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原告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700元,直至孙小某年满18周岁为止;
三、原告孙某可随时探望婚生子孙小某,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被告张某某应予以配合;
四、双方确认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离婚纠纷,双方因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和好的可能,应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的调解协议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54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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