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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助杨某和黄某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
2017/11/24 10: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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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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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原告杨某某,男,1978年10月14日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xx乡xx组xx号。
被告黄某某,女,1982年1月1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关埠镇xx路xx号xx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杨小某。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及兴趣爱好各不相同,多次争吵后,彼此感情逐渐冷淡。自2012年5月始,被告独自回汕头老家生活,而原告带着孩子在深圳市生活至今。
自杨小某一岁零八个月至今,共四年四个月时间内,均由原告独自抚养,照顾其饮食起居,原告与孩子已经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孩子在原告身边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2.婚生子杨小某由原告抚养;3.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无答辩意见。
【
争议焦点
】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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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杨小某由原告杨某某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杨某某自行承担,孩子长大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被告名下的财产、债权由双方各自享有,债务由双方自行承担;
四、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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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法庭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审判方式。在诉讼过程中,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官主持调解,通过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终结诉讼。
本案是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对于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债权债务之间达成一致意见;该调解协议内容合法,经法院的确认,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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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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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224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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