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持的离婚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
2017/11/28 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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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叶某某,女,1987年11月28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xx村xx号xx栋。
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10月8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xx村xx号xx栋。
原告诉称:原告2008年与被告通过网络认识,由于年少无知且怀孕,于2009年2月9日在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8月11号生下儿子刘锦某;原、被告于2013年7月22日协议离婚,因为被告需要申请公租房,原、被告在2014年7月7日复婚,复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且被告常有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已经严重恶化,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是否应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婚生子刘某某由被告刘某某抚养至18周岁时,无需原告支付抚养费。
【案例评析】
本案是离婚纠纷,当事人两人本身性格不和,加上被告具有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恶化,最终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和好的可能,应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的调解协议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注意:此时,法院主持的离婚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250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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