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变更孩子抚养权成功,被告无须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每月探望权

2017/12/6 10:41:04 1252

      【案    由】抚养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付某,男,1984年9月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创业xx路xx号xx栋。
       被告赖某某,女,1988年2月1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布心村xx号xx栋。
       原告诉称:2009年8月17日,原被告双方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付某某由被告抚养至十八周岁止,原判决书案号(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第1727号。
       离婚后,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至今,由原告负责抚养、照顾和教育,相互建立了深厚的父子感情,且孩子的祖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经常陪伴照顾孩子。近年来,原告经过努力打拼,也算小有成就,经济收入完全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也具备为孩子提供更优良的教育环境的能力。然而由于孩子户籍的限制,孩子已经到上学的年纪,却无法再原告住所地的公立学校上学,因此,原告也希望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后能及时去办理户籍变更手续,从而让孩子能够进入公立学校,以便有更好的学习环境,接受更好的教育。故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婚生子付某某的抚养权。
       被告辩称:1.婚生子付某某在原被告离婚之时,判决由被告抚养,被告的抚养权被原告违法剥夺;2.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孩子的入学问题,抚养权变更在孩子满十周岁后,由孩子自行选择。
      争议焦点
       婚生子付某某的抚养权应该变更给原告?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子付某某变更原告付某抚养,被告赖某某无需支付婚生子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
       二、在不影响付某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被告赖某某可每月探望付某某一次,原告付某应予以协助。
      案例评析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本案系婚生子抚养权变更的问题。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但是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定的共识,并自愿达成婚生子变更抚养协议,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故可获得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28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