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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自愿离婚的,法院应准许离婚
2018/1/24 10: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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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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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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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女,1988年7月8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花园xx单位。
被告陈某,男,1987年9月4日生,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花园xx单位。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因工作关系相识,2015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双方缺少足够的了解,婚后发现两个人的性格不合,但原告已怀孕,原告以为婚后有2个小孩后被告能有所改变,但是自2016年4月21日生了双胞胎女儿陈一和陈二后,家庭矛盾越来越大,原告发现自己与被告性格、人生观及生活方式完全不同,实在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于2016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少了解而草率结婚,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在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陈一和陈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双方矛盾产生有大半年,我努力后双方关系仍然没有得到缓解;2.关于小孩抚养权,希望法院判决2个小孩中的1个或者2个归我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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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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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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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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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小孩陈一、陈二由原告杨某直接抚养,被告陈某自2017年5月起每月支付2个小孩抚养费共3000元至2019年4月,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支付3500元,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4000元且每三年调整增加500元(2020.05-2023.04支付4000元、2023.05-2026.04支付4500元,以此类推)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其中如有重大医疗支出由原、被告共同分摊,被告陈某需于每月15日前支付小孩抚养费给原告杨某,2017年5月至本判决生效当月的抚养费被告陈某需于本判决生效当月月底前支付给原告杨某;
三、被告陈某每周可探望孩子一天(周六上午10点到第二天上午10点),等小孩上小学后的每年寒暑假,被告陈某另外单独带小孩外出寒假6天、暑假12天。重要节日及生日,由原、被告轮了带小孩度过,原告杨某对此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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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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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虽然是自由恋爱,但婚后生活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并最终破裂,且双方目前处于分居状态,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法院准许其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婚生子女陈一、陈二的抚养权,考虑到2个小孩自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及原告父母一起生活至今,法院因此判定2个小孩陈一、陈二由原告直接抚养,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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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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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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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57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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